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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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323执1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小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被执行人陈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小龙与被执行人陈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35338元,执行费430元,共计35768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小龙与被执行人陈枫于2020年12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枫于2020年1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梁小龙偿还2000元,下剩欠款自2021年3月1日起,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偿还完毕,若被执行人陈枫经济好转,则增加偿还数额。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终结(2020)宁0323执139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博 审判员 蔡爱国 审判员 魏树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闵幸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