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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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中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新乡中联石化封头锻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四川东方龙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四川东方龙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23万元或查封价值23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