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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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信用卡余额本金5,990.02元及利息(利息以5,990.0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人民币10元;复利以每月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律师费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8元,减半收取39.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