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佳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与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望锦花园1号楼1单元2001号房屋买卖协议;

二、限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佳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返还房屋定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限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首付款5万元,公共维修金、燃气费及地暖费23227元,共计523227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偿10万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8元,其中1070元由河南佳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578元由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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