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佳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望锦花园1号楼1单元2001号房屋买卖协议; 二、限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佳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返还房屋定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限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首付款5万元,公共维修金、燃气费及地暖费23227元,共计523227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偿10万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8元,其中1070元由河南佳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578元由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