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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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郑州朝歌纺纱有限公司 海南省昌江南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朝歌纺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3900万元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266.1198万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3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朝歌纺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朝歌纺纱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认的债务在185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朝歌纺纱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被告海南省昌江南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认的债务在39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南省昌江南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朝歌纺纱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1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州朝歌纺纱有限公司、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海南省昌江南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