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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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9699935.62元,利息及罚息1748481.6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乡中联石化封头锻压有限公司、***、***对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新乡中联石化封头锻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河南得阳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对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保理业务垫款本金19999935.62元,利息及罚息1620505.47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得阳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对本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新乡中联石化封头锻压有限公司、河南得阳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高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