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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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 枣庄市金鹿商贸有限公司 枣庄睿鑫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荣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市金鹿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偿付借款本金2,499,9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11月28日利息为141,452.96元;以2,499,847.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对被告枣庄市金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枣庄睿鑫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枣庄市金鹿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99元,申请费500元,由被告枣庄市金鹿商贸有限公司、枣庄睿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