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勤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691805.04元,2017年10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408578元,上述款项共计5100383.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2019年8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二、驳回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04.24元,由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302.12元;由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130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