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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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驾乘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支付***伤残赔偿金3万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限额内支付***意外住院津贴2460元; 三、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应协助***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9元,减半收取计1474.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