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普宁市云落炎祥钢化玻璃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60000元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7205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优先赔偿);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1.2元,由原告***承担881.07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承担160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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