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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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4811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6229.5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6757.39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可通过本院案款专户进行过付,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户名:莘县人民法院;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3元,减半收取计2257元,由被告***负担1521元,被告***负担492元,原告***负担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