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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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瑞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东营德昌元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500元(包含已经垫付的1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4450.68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4950.6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2元,减半收取计5481元,由***、***、***负担231元,东营德昌元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保定市瑞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 (款项支付办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汇入***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刁口支行62×××65的账户内1105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汇入***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刁口支行62×××65的账户内214450.6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汇入***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刁口支行62×××65的账户内334950.68元;东营德昌元物流有限公司汇入利津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的62×××67账户内2625元;保定市瑞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62×××67的账户内2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