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商丘裕德置业有限公司 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商丘裕德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129795元、支付赔偿款129795元,合计259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62元,由上诉人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商丘裕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194元,被上诉人***负担2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62元,由上诉人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商丘裕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