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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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奥狮齿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借款本金2998840.4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5月13日的罚息274813.77元、复利11695.07元以及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99884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再加收50%计收)。 二、被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柳州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奥狮齿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3.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柳州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奥狮齿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应随案款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认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