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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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津0111行初14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GTBQ1J。 法定代表人:陈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履行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在接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韩少云 审判员 薄 娟 审判员 康玉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德鑫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立案。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