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津0111行初14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GTBQ1J。

法定代表人:陈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履行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在接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韩少云

审判员  薄 娟

审判员  康玉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德鑫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立案。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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