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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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成都铂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302676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铂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73元,由原告成都铂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66元,被告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