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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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成都市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变更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市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91512.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2000000元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余工程款3889273.31元的利息起算时间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同结算总价5%工程质量保修金即1302238.81元的利息起算时间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四、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在1302238.81元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72元,由成都市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3789元,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8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