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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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博爱县兆祥物流有限公司 焦作市公允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爱县兆祥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93540元、施救费4017元、鉴定费3870元、吊车费2502.9元,合计103929.9元。 二、驳回原告博爱县兆祥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由原告博爱县兆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