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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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72529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