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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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兴田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兴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420元及违约金19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四川兴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负担39.5元,由四川兴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