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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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鸿昇凯瑞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46,143.3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846,143.39元为本金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鸿昇凯瑞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82元。由原告成都鸿昇凯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26,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