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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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边县嘉鼎和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鼎诚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82374元和违约金65471.22元; 二、被告盐边县嘉鼎和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鼎诚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9250元和诉前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鼎诚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6元,由被告盐边县嘉鼎和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原告成都鼎诚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