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盘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61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伏秀荣支付股份转让款872万元及违约金(以872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5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95.92万元); 三、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股份转让款54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5年3月3日起以44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6月2日,自2015年6月3日起以54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59.95万元); 四、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股份转让款327万元及违约金(以327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5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35.9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7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950元,均由***、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