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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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卓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13,485.67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22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42,321.02元(自2020年6月23日起,利息、罚息及复利以本金2,913,485.6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江汉区姑嫂树路8号新华家园A区1栋21-22层1室[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2169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46元,减半收取计15,223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83元,由被告***、***、***负担。因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已垫付,由被告***、***、***随本判决第一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