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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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武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威迪凯开关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 二、被告武汉市武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对所欠第一项票据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湖北威迪凯开关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武昌电控公司、中能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款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