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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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金三岛食品有限公司 日照华尔夫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0000元; 二、被告王桂春、日照华尔夫商贸有限公司、日照金三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王桂春、日照华尔夫商贸有限公司、日照金三岛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828元,被告***、王桂春、日照华尔夫商贸有限公司、日照金三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