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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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襄阳顺驰达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810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襄阳顺驰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1元,减半收取为1164元,由原告襄阳顺驰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94元,由被告***负担3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