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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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39.47元、利息50.23元、罚息2.12元(截至2020年7月7日),合计6491.8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罚息(以6439.4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