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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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苏03民终503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苏景东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苏景东对原告***的借款本金1222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803元计算)”; 三、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变更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借款本金1222000元及违约金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667833元及违约金(以66783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30元,由***在继承苏景东遗产的范围内负担21330元,其中11657元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0元,由***负担8925元,***负担74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