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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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宇合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等合计11752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南京宇合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878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元(已减半),鉴定费3060元,合计356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