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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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平顶山豫稼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2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9.6‰计付;2017年9月29日后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罚息利率14.4‰计付),但应扣除已付利息255.21元。 二、被告***、***、***、***、平顶山豫稼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平顶山豫稼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