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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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类型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12民初19857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 委托代理人:钟明珠,系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张全杰,男,汉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到庭人员 钟明珠 适用 程序 普通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原告 起诉 意见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还原告贷款余额77274.1元,累计欠息11260.25元,共计88534.35元(截止至2019年2月27日,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2月28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226元;4、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 事实 理由 2016年9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贷款,金额100000元,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足额放款,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逾期。截止至2019年2月27日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88534.35元未还。 被告答辩意见 未答辩 查明 事实 2016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住房装修。借款年利率7.395%,期限为1年,自2016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计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按照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则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还款日为18日。借款人违约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016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履约承诺书,确认放款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贷款金额为1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7.395%,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被告自2017年9月18日开始逾期,截止到2020年10月9日尚欠本金77274.1元,利息24463.11元,罚息4022.74元,共计105759.95元。 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银行流水各一份,证明支付前期律师费800元。 在案 证据 《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银行流水、还款履约承诺书、欠款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 裁判 理由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对自己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开户资料、银行流水、还款明细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亦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在还款过程中出现未按约定的数额及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已经到期,且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可以计收罚息及复利,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等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截止到2020年10月9日尚欠本金77274.1元,利息24463.11元,罚息4022.74元,共计105759.95元,就该款项,被告应该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2020年10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等按照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履行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00元,因《借款合同》中对此已做出明确约定,本案原告为证明其实际委托了律师进行诉讼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其代理律师也实施了参加诉讼、庭审等具体的代理行为,故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张全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77274.1元,利息24463.11元,罚息4022.74元(截止2020年10月9日); 二、被告张全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利息、罚息损失(以本金7727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张全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费损失800元。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2144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2744元,由被告负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组织 与 判决 时间 审判长朱翠玮 审判员张国全 审判员宋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