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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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双鱼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598万元及暂计至2018年6月19日的利息30343.65元、罚息100800.39元、复利949.51元,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南双鱼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8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585元,由被告河南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