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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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理赔款63261.73元,并支付逾期保险费5886元、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261.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元,由被告***负担1888元,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