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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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格优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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