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县豫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濮阳县豫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和***名下的银行存款32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