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县豫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濮阳县豫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和***名下的银行存款32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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