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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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偿还编号2014年信字第50-0002号《授信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172056.3元(暂计至2014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偿还编号2012年信字第50-0068号《授信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291713.62元(暂计至2014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三、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对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提供的2014年质监字第50-0001号《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项下的NO:20140121、NO:20140220、NO:20140418《质物清单》中存放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鑫通码头504堆场内的“球墨铸管”管材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三项债务的权利;

五、***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在编号2012年最高保字第50-0068号、2014年最高保字第50-0002-1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本判决第一、三项债务在编号2014年最高保字第50-0002-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169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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