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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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尹莉经济损失64392.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孔繁春赔偿原告尹莉经济损失22153.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尹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尹莉负担141元,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705元,孔繁春负担177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3105元,由尹莉负担700元,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1575元,孔繁春负担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