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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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明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公司理赔款62,043,500元;

二、被告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明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17元,公告费1,020元,由被告上海明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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