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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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9,7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利息人民币2,395.83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截止至2019年2月21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04,781.01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21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10,58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