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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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木兰宏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北京木兰宏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