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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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借款本金245,311.01元,以及截至2020年10月22日的利息6,547.28元和逾期利息580.09元;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以251,858.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 三、被告***、被告***届时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可以与被告***、被告***协议,以其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2,637元,保全费1,845元,合计诉讼费4,482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