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嘉宝神马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始至2020年6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9,76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嘉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