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17991.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应付款850789.5元自2016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应付款496297元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应付款70899.5元自2018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被告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应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61元,由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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