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漯河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漯河市召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6年5月11日拆除原告漯河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建的召陵区泰丰化工厂临街楼(原化肥厂营宿楼)大门、门卫室等附属物及设施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漯河市召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漯河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失916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被告召陵区征收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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