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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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 鹤壁鹤华电子有限公司 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9月29日按月利率3.62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18年9月30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为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3.625‰基础上加收50%即月利率5.437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鹤壁鹤华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