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用65739.6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用16298.42元。 以上两项合计82038.02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0000元,尚欠72038.0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负担111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负担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