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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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密市中兴纺织工贸有限公司 高密市立恒纺织工贸有限公司 高密市达信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益林窗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密市中兴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0607第6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940000元,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为1141380.61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高密市中兴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0629第2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55790元,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为151519.39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高密市立恒纺织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达信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益林窗业有限公司、***、***、***、***、陈效芳、***、***对第一、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密市立恒纺织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达信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益林窗业有限公司、***、***、***、***、陈效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密市中兴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72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36282元,由被告高密市中兴纺织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立恒纺织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达信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益林窗业有限公司、***、***、***、***、陈效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