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铁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市风华建筑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铁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铁岭市风华建筑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1345150元; 二、被告铁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市风华建筑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360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0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575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3年8月1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27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3年6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铁岭市风华建筑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6元,由被告铁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