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荣盛民俗美食体验村合同》; 二、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25000元、进场费30000元,合计5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