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荣盛民俗美食体验村合同》;

二、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25000元、进场费30000元,合计5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徐州先起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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